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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市自罰決字[2024]第(028)號 |
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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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張某未經(jīng)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審核同意,于2023年,在開原市蓮花鎮(zhèn)塘坊村4林班29.1小班林地內(nèi),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442平方米修路。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|
王某 |
21128219------3441 |
責令被處罰人立即恢復蓮花鎮(zhèn)塘坊村4林班29.1小班林地植被和林業(yè)生產(chǎn)條件。處恢復植被和林業(yè)生產(chǎn)條件所需費用一倍的罰款8840元。 |
2024.9.6 |
開原市自然資源局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