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各行政村,各站辦所適用本制度。
第三條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遵循“先審查后公開”“初審、復審、終審三級審查”和“誰發(fā)布誰負責”原則。
第四條 保密審查的基本范圍:
(一)標有“秘密”“機密”“絕密”的文件;
(二)涉及國家安全、社會政治和經濟穩(wěn)定等敏感信息;
(三)標注有“內部文件(資料)”和“注意保存”(保管、保密)等警示字樣的信息;
(四)商業(yè)秘密、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的信息;
(五)本單位認定為不宜公開的內部辦公事項。
第五條 公開義務人應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。機構由黨政主要領導、各站辦所負責人和政務公開信息工作人員共同組成。
第六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(fā)布保密審查機制,結合本單位業(yè)務工作流程和特點,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。保密審查應履行書面審查批準手續(xù),建檔立案。
第七條 對擬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,均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有關規(guī)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。
公開義務人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,須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保密工作部門確認。確認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審查意見。
第八條 在保密審查中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規(guī)定的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《開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》處理。
第九條 教育、醫(yī)療衛(wèi)生、計劃生育、供水、供電、環(huán)保、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各部門,參照本制度執(zhí)行。
第十條 本制度由松山鎮(zhèn)負責解釋。
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